🔔日前新聞報導略為:『法國知名品牌浪凡4年前慶祝125週年推出的法式塗鴉文具,如今成了台灣成衣廠商仿造的目標。基於該新聞所報導事件未經審理,因此僅對客觀事實與相關法律觀念進行理解。依據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由此可知,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應為「表達」而非「觀念」 一、浪凡所創作的塗鴉應屬於著作權法中定義的「美術著作」而非「圖形著作」 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一、語文著作。二、音樂著作。三、戲劇、舞蹈著作。四、美術著作。五、攝影著作。六、圖形著作。七、視聽著作。八、錄音著作。九、建築著作。十、電腦程式著作。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 所謂「圖形著作」,是指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所謂「美術著作」,是指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由此可知,現行著作權法所稱之「圖形著作」是相對特定的,其概念與「圖」或「圖形」字面上的意思並非一致。浪凡所創作的塗鴉,實為一具有美學內涵的藝術造型創作,其既非科技或工程圖,更非科技或工程圖以外之地圖或圖表等。因此,浪凡所創作的塗鴉應屬於著作權法中定義的「美術著作」而非「圖形著作」。 二、浪凡的創作疑似「被侵權」? 有關著作「被侵權」的判斷,可參酌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063號判決。該判決明確指出,當著作權人主張他人的著作構成「抄襲」時,必須要符合二個要件,一是證明他人有「接觸」自己的著作,另一是他人的著作與自己的著作構成「實質相似」。 根據該新聞事件所提供的照片,浪凡所創作的塗鴉係由數個人臉塗鴉組成,而涉嫌侵權的成衣商品,印於其上的塗鴉與浪凡並不完全相同,但就細部的觀察而言,單一人臉塗鴉近乎雷同。雖然數個人臉塗鴉的組合方式不同,但整體上觀察似無二致。因此,浪凡所創作的塗鴉與印於成衣商品上的塗鴉,疑似構成「實質相似」。 原創作者仍需證明成衣業者曾接觸浪凡的作品。透過浪凡文具商品的發行數量、市場通路、公開時間以及品牌知名度等,是否可為「接觸」之佐證,有待雙方之攻防。 三、合理使用的原則與著作權保護的客體 雖著作權法第55條規範合理使用規定,但疑似侵權的成衣商品,基本上已進入販賣階段,明顯不具備「非以營利為目的」等要件,已不符合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的相關規定,因此,疑似侵害者不易以「合理使用」阻卻「抄襲」。 但若印製涉嫌侵權成衣商品的業者,能在參考浪凡的塗鴉著作之後,本於自己獨立的潛心研思及設計組製,而推陳出新創造出另一獨立創作,則該創作應不失原創性。著作權立法目的,除了是保護著作人著作權益,亦有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功能。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063號判決 智慧財產局/4_著作權案例彙編--美術著作篇 智慧財產局/6_著作權案例彙編--圖形著作篇 智慧財產局/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 蘋果日報/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620/1376409 自由時報/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463469 TVBS新聞網/https://news.tvbs.com.tw/local/941312 ... See more
🔔陸廣電總局禁二次創作 中國廣電總局下令禁止改編重剪影視作品,連帶讓類似改編並配音說電影將受禁止。 中國廣電總局上週五(16日)發出一則公文,內容中清楚提到「擅自截取拼接經典文藝作品、廣播影視節目和網路原創視聽節目的影片,或者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以篡改原意、斷章取義、惡搞等方式吸引眼球,產生了極壞的社會影響。」 並列舉四大項下令要求改革。 此項禁令一出,形同禁止在微博、優酷、土豆網等網路平台分享自行剪取拼接影視作品。 摘錄自:鏡週刊(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180323edi002/、2018.03.23) ... See more
2017 年國際專利申請資訊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21 日公佈 2017 年國際專利申請數量,大陸年增 13.4% 至 48,882 項,超過日本的 48,208 項升至第二位。占據首位的美國為 56,624 項。 日經新聞報導,近年中國的專利申請數量持續增加,日本的申請數量也較上年增加 6.6%,但以微弱差距位列第三。WIPO 主管高銳指出,東亞地區的專利申請數量約占全球的一半,技術革新領域正在發生地理上的巨大轉移。 從專利申請數排名前 10 的企業來看,中日韓企業占 7 家,居於首位的華為是全球知名的智慧手機廠商,被認為掌握著新一代高速無線技術領域約 10% 的專利,名列第 2 的是中國中興通訊。三菱電機位居第 4,為日企榜首,索尼則排在第 9 位。 值得注意者為,繼 2016 年之後,華為再次包攬第 1 和第 2 位,在日本技術立國的地位出現動搖的背景下,智慧財產權領域逐漸走向中美兩強的時代。 摘錄自:鉅亨網新聞 (https://news.cnyes.com/news/id/4073071、2018/03/22) ... See more
👉2018年值得關注的專利訴訟案 美國最高法院正面臨AIA法重新審理程序的質疑聲浪,2017年的訴訟判決之一甚至可能使整個重新審理程序停擺,因此2017年可說是專利法上最難忘的一年。 💁🏻♀️Oil States Energy Services LLC v. Greene’s Energy Group LLC (美國最高法院案號:16-712) 在Green Energy對Oil States的核准專利提出第三方複審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s,IPR),且該專利遭專利審判及上訴委員會(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PTAB)撤銷後,Oil States向法院提出上訴。該公司爭論專利屬於私人財產,只能夠由聯邦法院撤銷,而非由像PTAB一樣的行政機關撤銷。 在2017年11月的口頭辯論中,法官們的意見似乎分為兩派;一派質疑PTAB有撤銷專利權的權力,另一派則認為IPR程序只不過是專利局用來檢視其審理結果及修正誤審的方法。 自從2012年AIA法生效之後,IPR程序被用來檢視上千件核准專利的有效性,但是如果最高法院判決此程序是違憲的,則重新審理程序可能會就此消失,影響將非常深遠。因此整個專利業界都在等著看最高法院會如何判決,預計最高法院將在2018上半年做出判決。 💁🏻♀️SAS Institute Inc. v. Matal (美國最高法院案號:16-969) SAS Institute指控一軟體專利侵權,並且向法院爭論PTAB應該對IPR程序中遭質疑的每一個請求項檢視其是否具有專利性。目前PTAB可以揀擇需進行審視的請求項,無需逐一審視。 鑒於最高法院並沒有在Oil States案中判定AIA法的重新審視程序無效,因此,本案對SAS Institute有利的判決將對PTAB的程序造成廣泛的牽連。 首先,由於法院判決PTAB必須在最終決定前審視所有的請求項,可以預見PTAB的工作量將大大增加。再者,過去提出IPR程序的請願者一直都無法對PTAB不對專利的某些請求項進行審視提出上訴,如今此案判決也可能影響請願者的上訴意願。此外,此案判決也代表著被質疑的所有請求項將面臨伴隨著IPR程序最終決定而來的禁反言規則,避免重新審理程序中質疑專利的一方,以相同的爭點提出再訴。 💁🏻♀️Wi-Fi One LLC v. Broadcom Corp. (美國聯邦上訴法院案號:15-1944) 依據現行AIA法,如果IPR程序請願者是在收到指控侵權起訴書送達日起一年之後才請求進行IPR程序,則PTAB不能進行IPR程序。Wi-Fi One提出質疑,專利擁有人是否可以對PTAB判定請願者提出IPR程序是在時效內的決定提出上訴? 聯邦巡迴法院先前認為,不能對PTAB判決請願沒有時間限制的決定提出上訴,因為這是PTAB決定著手重新審理專利的一部份,AIA說明這部份是不可上訴的。 Wi-Fi One在上訴中依據最高法院在2016年對Cuozzo案的判決見解提出爭論,在Cuozzo案中,法官表示AIA某些制度上的決定是可以被上訴的。 本案法官在2017年5月聽取雙方爭點後,並沒有對此議題做出任何意見。 #USPTO #PATENT #PTAB #IPRREVIEW #OilStates #SASInstitute #WiFiOne ... See more
美國專利共同侵權認定標準放寬 (Travel Sentry Inc. et al. v. David Tropp,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案號:16-2386) 2017年12月聯邦巡迴法院對共同侵權的判決,放寬兩個以上的專利侵權者所構成之共同侵權行為的認定標準,並擴大了共同侵權需負擔的責任。 在Travel Sentry v. David Tropp案判決中,上訴法院撤銷了地方法院對製鎖商Travel Sentry的不侵權簡易判決,並表示該公司必須要為其與美國運輸安全署(Transportation Security Administration;TSA)的共同侵權行為負責。 Travel Sentry製造了一款雙重開鎖方式的行李箱,TSA可以使用Travel Sentry提供的萬能鑰匙打開行李箱以方便檢查內容物,並且由Travel Sentry向TSA提供使用萬能鑰匙的教育訓練。聯邦巡迴法院認為Travel Sentry及TSA的行為已經足以構成共同侵權,因為他們各自執行了系爭專利的某些步驟。 本案法官依據2015年Akamai案的全院聯審判決(en banc decision)見解,也就是當侵權者決定活動中的參與內容或從其他侵權者施行系爭專利核准範圍的某一或某些步驟獲得利益,並建立該施行的方法與時間點時,則符合共同侵權。 Akamai案的判決使得證明共同侵權更加容易,在此之前,侵權被告之間必須要有契約關係或其他合作關係,才可能符合共同侵權。但是Travel Sentry案的判決讓共同侵權行為的應負責任擴大。 TSA使用Travel Sentry提供的萬能鑰匙所得到的好處,以及Travel Sentry藉由萬能鑰匙來控制TSA,兩者之間關係的證據非常薄弱。這是否暗示專利權人在往後的侵權訴訟中,能夠提出彼此沒有合作關係的行為人仍適用共同侵權的爭點。 本案判決使得原告在指控共同侵權時變得更加容易,不需要證明有控制或指示(control and direction),甚至不需要證明侵權被告彼此間有契約關係或合作關係。此外,本案判決也顯示出上訴法院對地方法院以簡易判決解決該議題的做法不認同,這可能導致下級法院法官避免這樣的做法,並將共同侵權的問題留給陪審團。同時,本案判決也可能鼓勵專利權人直接指控多位行為人共同侵權,而非引誘侵權或輔助侵權,因為要證明引誘侵權及輔助侵權比證明共同侵權更加困難,且需要更多專利技術。 與其說本案判決擴大了侵權責任範圍,不如說此判決承認Akamai案的判例標準如何改變了共同侵權的規則。學者認為,這只不過是前案判例的發展過程,而上訴法院撤銷簡易判決的事實,並不代表此判決將開啟共同侵權的大門。 雖然上訴法院並沒有確認Travel Sentry及TSA是否有共同侵權,並且發回重審,但是可以輕易看出陪審團對於「指示或控制」在共同侵權認定中並不是那麼重要。上訴法院法官表示該議題屬於事實問題,而事情的始末才是關鍵。 鑒於找出共同侵權標準的重要性,以及合議庭明顯地對Akamai案的全院聯審判決有更廣泛的看法,本案判決結果將不會是最終的結論。 #TravelSentry #TSA #PATENT #USPTO ... See more
📣2017年美國重要專利訴訟判決 💡TC Heartland LLC v. Kraft Food Brands Group LLC 2017年5月美國最高法院對於提出專利訴訟之管轄法院作出重要決定,影響專利事務的管轄,不僅改變數十年之專利訴訟習慣,並且使得專利訴訟地圖迅速地重新洗牌。 本案中,依據先前慣例,聯邦巡迴法院對於專利訴訟可由被告販賣侵權物之地方法院管轄,使得大量專利訴訟案集中在對原告較有利的德州東區地方法院。但是今年5月最高法院駁回此既有決定,並重新詮釋認為必須在被告公司登記地的法院才具有管轄權,或是由被告固定商業地的管轄法院。如此一來,德州東區地方法院的案件量瞬間下降,而德拉瓦州地方法院及加州地方法院的專利訴訟案明顯地增加。 本案判決改變了數十年來的專利訴訟習慣,並且迫使原告為了符合管轄權資格,以及避免案件被移送到其他法院,而重新思考訴訟策略。 雖然最高法院的判決建立了很重要的準則,但是仍有許多未解決的細節。2017年9月,聯邦巡迴法院對於Cray Inc.案的判決中,澄清了所謂固定商業地的條件,而進一步限制提出專利訴訟的地方法院。 接著,上訴法院在2017年11月對TC Heartland案的裁決也使得被告可以更容易地將案件移轉至其他法院。 💡In re: Aqua Products Inc. 另一個專利法上值得關注的改變,是在2017年10月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聯席審理後做出的判決,使得2012年AIA法實施後,在重新審理專利案的程序中修正專利請求項變得更加容易。 在本案的判決書中,法院結論質疑專利有效性的請願人(Petitioner)必須提出證據證明專利權人所提出的專利請求項修正內容不具有可專利性。這個舉證責任原本是由專利審判及上訴委員會(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PTAB)指定專利權人來負擔,專利權人需證明修正內容具有可專利性。 原本PTAB鮮少准許修正專利請求項的聲請,但此判決出來後,將導致專利權人在重新審理程序中,要求修正專利請求項的聲請更加常見,希望最終獲得有效請求項的程序結果。而一但專利權人提出修正內容時,請願人的處境會更加困難。此判決可說是對第三方專利複審(IPR)程序案件的專利權人較為有利。 💡Impression Products Inc. v. Lexmark International Inc. 2017年5月,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專利權人在最終產品售出後即對於受專利保護的部份失去權利,因此不能限制合法取得產品的第三方對受專利保護之部份的任意使用或讓與他人。 一直以來,許多公司都依據聯邦巡迴法院的先前判例來銷售產品,也就是「一次性使用」的售後限制條款,以及只有在美國境內銷售會耗盡專利權利。但是Impression v. Lexmark案判例出爐後,這些公司紛紛開始想辦法改變其商業模式以減緩新判例的衝擊,例如以租賃產品取代銷售賣斷,藉以保留其專利權。不過,改變商業模式來避免受到此判例的影響,仍然需要數年的時間來檢視這些努力是否能通過法律的檢驗,這段磨合期間恐怕仍會引發更多的訴訟案。 雖然此判例對於專利權人來說是個很大的負面衝擊,但是對於購買產品的消費者及轉賣產品的商場而言,此判例讓他們無需擔心因購買或轉賣行為而構成侵權。 💡SCA Hygiene Products AB et al. v. First Quality Baby Products LLC 2017年3月,最高法院判決權利懈怠原則(laches)不可做為專利侵權之防禦抗辯事由。 權利懈怠原則是指,專利權人發現侵權行為後,沒有立即採取訴訟行動,經過不合理的延遲(unreasonable delay)之後,才對侵權者提出告訴並請求損害賠償,而對被告造成不公平之傷害(impartial prejudice)。 1992年的A. C. Aukerman Co. v. R. L. Chaides Constr. Co.案判決確認美國專利法第282(b)條規範能以權利懈怠做為損害賠償的抗辯,同時也確認美國專利法第286條限制可恢復的損害賠償在提訴的前6年內。 但是2017年3月,最高法院對SCA案的判決卻延續了2014年Petrella v. Metro-Goldwyn-Mayer案對於著作權法的消滅時效與延遲抗辯之關係的相同見解,認為在專利法的6年請求時限內,仍然可以主張原告構成延遲,而阻礙其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專利權人對此判決鼓掌叫好,因為他們不需要再害怕因為延遲過久提訴,導致無法請求應得的損害賠償;他們也可以在任何適當時間發出警告信函(cease and desist letter),不必擔心因權利懈怠原則抗辯而需要考慮是否立即提訴。 💡Helsinn Healthcare SA v. Teva Pharmaceuticals USA Inc. 2017年5月,聯邦法院判決「禁止販售條款」(on-sale bar)會導致專利無效,即使該發明內容並未因販售而被公開揭露。 本案判決解釋了2011年對AIA的「禁止販售條款」所做的修正,也就是在專利申請前1年之前,對於發明內容之產品的公開販售行為,將構成先前技術,使得專利喪失新穎性,而造成專利無效。法院表示,即使發明內容之細節並未因販售行為而公開,仍然違反「禁止販售條款」,雖然法院並未明確表示『秘密販售或要約』是否影響專利新穎性,但確定的是,這些私下行為若產生公開的產品,仍會阻礙專利新穎性。 這個判決將使得許多專利的有效性岌岌可危,因此建議在專利申請前,對於發明內容的保密性必須做足功夫,並且最好盡量在提出專利申請之後,再著手進行販售或要約行為,避免後續專利申請或權利實施受阻礙。 #USPTO #專利 #Patent ... See more
📣2017年美國五大商標判例 👉Booking.com BV v. Matal (美國維吉尼亞州東區地方法院,案號:1:16-cv-00425) 商標上訴及訴願委員會(Trademark Trial and Appeal Board,TTAB)原本判決「Booking.com」不能成為註冊商標,但是2017年8月維吉尼亞州聯邦法官撤銷了TTAB所做出的決定,使得此案成為一通用名稱加上「.com」後可能可以受到保護的一件判例。 一直以來,聯邦巡迴法院都認為一通用名稱加上了頂級網域(top-level domain,TLD)並不會使該名稱神奇地具有識別性而能受到保護,因此核駁了網址的商標註冊申請,如「Mattress.com」及「Hotels.com」。 但是聯邦法官認為加上頂級網域確實能使一通用名稱變成描述性名稱,而如果這樣能使消費者第一眼將此名稱連結到其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則當然可以受到商標法保護。「Booking.com」符合前述條件,因此應該核准其商標註冊。 👉David Elliott et al. v. Google (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案號:15-15809) 2017年5月,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否決了一件主張「Google」一詞成為一通用動詞而不受商標法保護的案子。 原告主張「Google」一詞被廣泛地形容在網際網路搜尋的動作,而成為一通用名稱。但是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認為原告忽略了一個關鍵點,就是一商標是否失去識別性,必須與其提供的特定商品或服務做連結,並非僅就其文字做解釋。 此案沒有足夠的證據向陪審團證明,大眾在初步了解「google」一詞時是解釋為網際網路搜尋引擎的一通用名稱,並非將該名稱特別定義為「Google搜尋引擎」。因此,其實比較適當的爭點應該是,「google」是否成為消費者使用在搜尋引擎上的一通用名稱。 👉Tiffany & Co. v. Costco Wholesale Corp. (美國紐約州南區地方法院,案號:1:13-cv-01041) 2017年8月,紐約州法院判決Costco Wholesale Corp.需支付2,100萬美元的損害賠償給Tiffany & Co.。 此件商標侵權案已經纏訟了超過4年,起因於Costco Wholesale Corp.在訂婚鑽戒的商品上使用了「Tiffany」的文字,但Costco主張其僅以簡略的「Tiffany Setting」表達方式,並主張「Tiffany」為一通用名稱無法獲得商標法保護。但紐約州地方法官以「Tiffany」的商標有效性、消費者混淆程度、商標強度、商標相似度、是否善意使用等等各方面判斷,判決Costco Wholesale Corp.侵權Tiffany & Co.的商標,並需支付2,100萬美元的損害賠償。 👉NantKwest Inc. v. Matal (美國巡迴上訴法院,案號:16-1794) 2017年6月,美國聯邦法院判決贊成美國專利商標局(U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USPTO)對提出上訴的申請人無論輸贏都需負擔USPTO律師費的新政策。同年8月,上訴法院同意聯席審理(En Banc Rehearing)該議題。 本案是關於USPTO對於不服訴願決定的申請人向地區法院提出重新審理(de novo)時,無論輸贏都必須負擔所有程序費用的新解釋。這條已存在數十年的法規適用於專利法及商標法,一直以來,USPTO將規定中的「費用」解讀為如出差費、影印費等雜支,直到2013年,USPTO首次引用該法條來要求支付越來越昂貴的律師費用,但是批評者認為對於大部分的申請人來說,重新審理上訴的費用將變得過於昂貴。 2017年6月,聯邦法院合議庭根據最高法院對於「費用」的解釋、字典及論文對該名詞的解釋及國會在使用該名詞的前後關係,認定「費用」一詞包含了USPTO的律師費。但是8月時,在兩造都沒有提出要求的情況下,上訴法院同意聯席審理,如果聯席審理結果最終否定了USPTO的做法,那麼將造成在2015年商標訴訟案中贊同無論輸贏都要支付律師費的第四巡迴法院分裂。 👉Matal v. Tam (美國最高法院,案號:15-1293) 2017年6月,美國最高法院判決USPTO禁止具冒犯性的文字獲得商標註冊是違反憲法的,此判決也意外地讓華盛頓紅人隊(Washing Redskins)獲得商標註冊的機會。 美國搖滾樂團「the Slants」的主唱Simon Tam向USPTO申請商標「THE SLANTS」(原意為丹鳳眼,用來貶低亞裔人的詞),但被USPTO以「THE SLANTS」可能有詆毀(disparage)或是對人有污辱的意思而駁回。經申請人訴願無效後上訴聯邦法院。 法官表示,商標法中的詆毀條款是違憲的,憲法中保障言論自由的基本權利,言論不能因為它具有冒犯的意思而被禁止,因此禁止含有詆毀或貶抑意思之詞申請商標識不符合憲法保護言論自由的精神。況且,商標本身的意思是具有識別性的的文字、名稱、符號等,目的是讓消費者可以識別出企業的貨品與服務。與有沒有貶抑的意圖無關。 #USPTO #商標 ... See more
近期發生的嘖嘖杯及巧立杯事件,相信大家透過各種媒體管道及雙方發布的聲明,應該已經略知一二,雙方對於事情發生的實際經過各說各話,演變成羅生門事件。目前可以確定的是嘖嘖杯的募資發起人陳儀珊申請了「嘖嘖杯」的純文字商標(申請案號:106050808),及此折疊杯的立體商標(申請案號:106075205),而原代工廠「瀛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擁有約16件專利權,其中以「折疊」為技術的約有6件。雙方也先後販賣外觀、功能、材料、結構非常相似的折疊杯產品。 該事件中最終產品是否涉及侵權,及智慧財產權歸屬問題,需待後續訴訟程序由法院來釐清。此事件應該進一步探討的是台灣公司與代工廠的合作關係中所產生的智慧財產權及相關法律問題,目前較常見的合作關係有「委託製造(OEM))」、或是「委託設計及製造(ODM)」、或是「共同開發」。 「委託製造(OEM))」是委託人將已經完成的設計稿件交由受託人完全按其設計內容製造加工出最終產品,因為是由委託人單方面完成設計,這樣衍生出的智慧財產權較沒有爭議,但是受託人為製造加工最終產品所做的模具物權應屬於哪一方,則必須由雙方協議並訂定在委託契約中。 「委託設計及製造(ODM)」是受託人依據委託人提出的想法及概念,由受託人設計並製造出最終產品。如果在這個過程中雙方都參與了設計研發,則衍生出的專利權應為共有。如果委託人僅出資並未參與設計研發,則衍生出的專利權應屬於受託人,但是委託人得實施其專利權。若雙方在委託契約中有定義智慧財產權歸屬的話,則依契約約定。 「共同開發」是委託人及受託人共同設計研發,如前段所述,這樣的關係下,其專利權屬於雙方共有,若委託契約中有定義智慧財產權歸屬,則依契約約定。 回歸到嘖嘖杯事件,雖然瀛海國際擁有「折疊」相關技術的專利,但是嘖嘖杯到底有沒有侵害瀛海國際的專利,還需要靠專利侵權鑑定,最重要的還是回歸到雙方究竟是怎樣的合作關係,在合作過程中雙方沒有簽署正式的契約也讓此事件更加複雜,而在募資平台上所集資到超過5,000萬台幣的款項,應該要如何處理,這才是群眾最關心的事。 ... See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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